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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法院审结全市首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来源:邵阳新闻网 双清法院 作者:贺力平 李博偲 2017-09-27 16:23

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在生态环境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和重视的今天,仍然有人为了一己之利铤而走险污染环境,但结果是领刑又罚金。9月27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生效,四被告人都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其中被告人李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李某松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李某权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罚金五千元。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勇与其父李某松、其弟李某权开办了一家无牌化工厂,私自加工含二氯甲烷、二甲苯等化学成分的废溶剂,制作成稀释剂成品和燃烧用的环保油成品向外销售。10月,被告人申某明知化工厂属无证经营,依然将含乙酸乙酯的废有机溶剂,销售给李家父子;2016年3月,申某将一批废油漆溶剂,运至化工厂要求加工成稀释剂,李某松按吨收取加工费。所有加工产生的废液通过排水渠排出厂外,直接污染了周边的土地、林地,加工产生的废渣被焚烧后,产生的废气也对空气造成直接污染。为消除环境污染花费七十万元,李某松承担三十万元。

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勇、李某松、李某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物直接排出厂房,导致周边土地、林地遭受严重破坏,治污成本达七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申某明知李某勇、李某松、李某权等人无证经营,还向其销售、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松主动出资30万元消除污染,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九)项及第七条规定: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江海湖泊,空气与水,山与树林都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以环境污染为沉重代价,即使获得眼前利益,也终将陷入发展困境,只有边发展边治污,保住绿水青山,才能推动社会更好地发展,才能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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